“高空拋物罪入刑”,曾是網絡上一個非常火的話題。那么在現實中,有沒有人因此被采取刑事措施呢?10月19日,據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消息,近日,杭州一58歲吳大媽看垃圾有點重,忙了一天家務懶得下樓,便將兩袋生活垃圾扔下樓,當中還有兩個玻璃瓶和金屬罐,其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按照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,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另據相關司法解釋: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罰,一般不得適用緩刑:(1)多次實施的;(2)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;(3)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;(4)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;(5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自今年3月1日,高空拋物罪寫入《刑法》并正式施行以來,一些地方陸續出現了因高空拋物觸發刑事立案的情況,還有的地方甚至已經有了判例。就在10月15日,安徽霍山縣人民法院剛公開宣判一起高空拋物案件,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拋物罪,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宣告緩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一千元。這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,霍山首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高空拋物案件。
如果說,高空拋物罪寫入《刑法》是一個整體性提醒的話,那么這一個個生動的案例,就是一次又一次苦口婆心的勸誡。這些案例雖然具體情形不同,但卻都充滿了日常生活的氣息,如同發生在我們身邊,值得每一個人借鑒。“小區是我家,安全靠大家”,大家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護,也需要每個人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,做一個有公德的居民。
在杭州蕭山這起高空拋物案件中,當事人吳某某對高空拋物的認知和心態就非常典型。在警察找上門前,她并不覺得高空拋物是多么了不得的事情,“垃圾有點重”就可以成為她將其隨手扔下樓的理由。直到被警方刑事拘留,吳某某才稱,現在自己十分后悔,無地自容,以后在鄰居面前也抬不起頭。
事實上,“抬不起頭”還是小事,如果當時玻璃瓶和金屬罐落在了小區居民的頭上,那后果恐怕已經溢出了“高空拋物罪”的懲戒范圍。
很多人對高空拋物罪,其實存在著這樣一個認知誤區:只要不造成傷亡等后果,就不會有什么事,甚至認為這都不算犯罪。這就大錯特錯了,高空拋物罪入刑,恰恰就是指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。而高空拋物一旦造成一定的后果,根據不同的情形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、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重大責任事故罪等。
沒有一項罪名的設立,是以處罰為目的的。關鍵是通過這種設立和執行,讓民眾對某些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有更加充分的認識,進而產生敬畏意識,約束自己的行為。以高空拋物罪為例,本質上還是一場生命安全教育,是維護人民群眾“頭頂上的安全”。讓每一個人、每一次高空拋物時,都有一種犯罪感,才能起到最起碼的警示和震懾作用。
當然,這些案例同時也在提醒,在居民小區里,尤其是一些樓層較高的小區,一定要做好相應的高空拋物危害性的常識普及,以及高空拋物入刑的法律知識宣講工作。高空拋物和違法犯罪在《刑法》里掛鉤了,這只是第一步;讓它們在民眾的思想深處也掛鉤,才是治理高空拋物亂象的關鍵一環。